清算组织的职责

关于清算组织的职责的问题,骆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如下:
清算组织的职责
(1)接管破产企业。
(2)清理破产企业财产,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,编制债权债务清册,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、拍卖、变现;
(3)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,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、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;
(4)管理、处分破产财产,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。
确认别除权、抵销权、取回权;
(5)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、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;
(6)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;
(7)提交清算报告;
(8)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;
(9)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;
(10)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。
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,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。
清算组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,接受债权人会议的询问。
债权人有权查阅有关资料、询问有关事项;清算组的决定违背债权人利益的,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定。